篇名 | 加盟契約與民法第二四七之一條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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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姿汝 |
中文摘要 | 甲加入乙所經營之著名餐飲加盟系統,所簽訂之加盟契約中,有一條款規定甲必須親自從事商品的烹調工作,每日必須至少營業八小時,每月公休日不得超過四日,除不可抗力外,未經乙同意,不得自行暫停營業。甲因未遵守休假規定,擅自休店,被乙請求給付違約金。甲認為乙所要求營業時間之過長並不合理,因而主張該條款有加重責任並限制行使權利而顯失公平之情形,該當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是為無效。乙則認為,在契約締結前已善盡資料提供及契約審閱之義務,甲不得於契約成立後否定之。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定型化契約(附合契約)、加盟契約、契約自由、顯失公平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6 (12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60128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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