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要保人變更及要保人以保險單質借需否得被保險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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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冠群 |
中文摘要 | 甲以其子乙向S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指定丙為受益人。嗣後甲停止繳交保險費。經催告,丙為使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乃代甲交付各期保險費,但要保人從未變更。二年後,甲以該保險契約向S公司借款,借款本利和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致保險契約條停效。乙、丙遂請求法院確認保險契不停效,其主張:一、甲因停止繳交保險費,保險契約之「實質要保人」變更為丙,甲無權以系爭保單向S公司借款;二、甲借款未得乙同意,違反保險法第一○六條,該借款行為無效。問乙、丙之主張有無理由? |
起訖頁 | 24-26 |
關鍵詞 | 保單質借、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變更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5 (12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50127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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