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第三審法院自為判決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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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明軒 |
中文摘要 | 原告起訴,未備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所定合法要件,第一審法院誤認為合法,對之為其訴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判決,受敗判決之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察,亦對之為上訴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判決。又第一審法院為終局判決後,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提起上訴,其上訴未備同法第四四四條第一項所定合法要件,第二審法院不察,仍對其上訴為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判決。以上兩種情形,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如上訴合法,第三審法院是否得自為維持或變更之判決,無須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或發交更為審判?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不影響裁判之結果、當然為違背法令、誤為實體裁判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5 (12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50127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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