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給付行政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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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榮堂 |
中文摘要 | 甲為公立國小教師,於九十六年間取得碩士學位,經任職學校向A縣政府申請改敘薪級。A縣政府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二條所附敘薪標準表,以碩士學位自新臺幣二百四十五元起敘,採計其教師年資十年(八十二至九十一年)提敘十級;復依敘薪標準表說明第五點第一項,關於在職進修改按新學歷起敘時,不採計進修期間服務成績優良年資之規定。故甲自九十二至九十四年間,帶職進修年資不予採計提敘,核定其本薪為四百三十元。甲不服,認敘薪標準表說明第五點第一項不採計進修期間年資之規定,損害其改敘之權益,有違憲法財產權、平等權與服公職權等保障,且「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非屬法律或其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起訖頁 | 9-11 |
關鍵詞 | 服公職權、平等權、財產權、法律保留原則、給付行政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5 (12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50127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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