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警詢時的全程連續錄音(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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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榮耕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一○○條之一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第二項)。」於本件中,偵查官員並未遵守全程錄音或錄影的規定,因而製作的訊問筆錄是否應予排除?係一律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用,或是應依刑訴法第一五八條之四權衡審查?抑或是有更為妥適的判斷基準? |
起訖頁 | 30-32 |
關鍵詞 | 自白、全程錄音、權衡法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4 (12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40126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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