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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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淑文 |
中文摘要 | 上開案例中涉及之爭議問題如下:其一為乙丙間之抵押權,與被擔保之主債權不存在之訴,須否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若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則在乙丙之間有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可否僅以其中一人為被告;另外,如丙不否認其對乙之債權不存在,此時是否有所不同?而僅能列乙為被告。上開爭議問題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六條必要共同訴訟之適用範圍。依傳統學說理論與實務見解將民事訴訟法第五六條之必要共同訴訟可區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上開案例究屬何者。 |
起訖頁 | 18-20 |
關鍵詞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法律上合一確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確認訴訟、確認利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4 (12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40126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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