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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教唆犯
作者 王效文
中文摘要 按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係以具備保證人地位為前提,亦即無保證人地位者無法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正犯,故而不純正不作為犯係屬純正身分犯之一種,而保證人地位乃屬純正身分犯之身分,換言之,不具備保證人地位者即無法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此種身分犯之正犯。 雖然不具備保證人地位者無法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正犯,但若為教唆或幫助者,仍得成立共犯。根據刑法第三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不純正不作為犯即以具備保證人地位而成立之罪,故而教唆、幫助者雖無保證人地位此種特定關係仍得成立共犯,但得依但書之量刑規定減輕其刑。
起訖頁 30-32
關鍵詞 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純正身分犯刑法第三一條第一項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303 (1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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