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教唆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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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效文 |
中文摘要 | 按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係以具備保證人地位為前提,亦即無保證人地位者無法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正犯,故而不純正不作為犯係屬純正身分犯之一種,而保證人地位乃屬純正身分犯之身分,換言之,不具備保證人地位者即無法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此種身分犯之正犯。 雖然不具備保證人地位者無法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正犯,但若為教唆或幫助者,仍得成立共犯。根據刑法第三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不純正不作為犯即以具備保證人地位而成立之罪,故而教唆、幫助者雖無保證人地位此種特定關係仍得成立共犯,但得依但書之量刑規定減輕其刑。 |
起訖頁 | 30-32 |
關鍵詞 | 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純正身分犯、刑法第三一條第一項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3 (12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30125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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