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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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哲勝 |
中文摘要 | 地上權的客體為土地,而基於地上權的內容為使用土地,為用益物權的一種,地上權的標的物是土地,地上物則是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地上權人為使用土地,須占有土地,但地上權於地上權設定完成時,即已存在,不以交付占有為要件,但地上權人仍可基於地上權請求土地所有人交付占有。然而可否以土地的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學理上有不同見解,在探討此議題後,即可解答此案例。 |
起訖頁 | 12-14 |
關鍵詞 | 地上權、地上權客體、共有、應有部分設定負擔、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3 (12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30125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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