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學英文之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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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重陽 |
中文摘要 | 為提昇國家考試應試者之英文能力,法學英文一科近年來已列入國家考試第一試之應試科目。由於我國為成文法國家,法律體制大抵是以繼受德日等歐陸法系為主,然而我國所繼受之歐陸法系之主要語言並非英文,同時由於大陸法(civil law)與普通法(common law)之修習方式與過程完全不同,因此造成本國法律系學生在修習法學英文時,無法使用正確之英文,去解釋「大陸法」的法律概念。 |
起訖頁 | 77-88 |
關鍵詞 | 婚前協議、夫妻財產制、自由處分金、家務分工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2 (12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2012401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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