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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只告小三不告老公
作者
鄭逸哲
中文摘要
一、告訴乃論之罪,方有所謂「告訴不可分」的問題。 二、告訴乃論之罪,不僅適用「告訴不可分」,亦適用「撤回告訴不可分」。 三、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不可分」並無例外規定。 四、告訴乃論之罪的「撤回告訴不可分」具有唯一例外規定。 五、「只告『小三』,不告老公」如何解套?
起訖頁
27-29
關鍵詞
告訴乃論之罪
、
告訴不可分
、
撤回告訴不可分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302 (124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302012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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