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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只告小三不告老公
作者 鄭逸哲
中文摘要 一、告訴乃論之罪,方有所謂「告訴不可分」的問題。 二、告訴乃論之罪,不僅適用「告訴不可分」,亦適用「撤回告訴不可分」。 三、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不可分」並無例外規定。 四、告訴乃論之罪的「撤回告訴不可分」具有唯一例外規定。 五、「只告『小三』,不告老公」如何解套?
起訖頁 27-29
關鍵詞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不可分撤回告訴不可分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302 (124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30201240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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