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董監職務所生保證契約之適用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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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誠二 |
中文摘要 | 我國民法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增定民法第七五三條之一規定,即董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職務關係而為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就離職後法人所生之債務應不負保證責任。此一修正固係將過去實務見解明文化,立法上殊值贊同。惟本修正規定因無配合溯及既往之施行法規定,則是否代表本條施行前所成立之類似保證契約均無適用?又如不具有代表權之法人成員但基於職務關係為法人所生債務保證者,得否類推適用本條之規定?似仍有討論之餘地。 |
起訖頁 | 12-14 |
關鍵詞 | 職務保證人、繼續保證、保證責任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2 (12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3020124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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