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再論勞工保險申報制度──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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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桐銳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為例,檢討勞工保險行政與審判實務所採行之所謂「申報制度」。實務上基於大量案件調查之困難,關於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原則上以投保單位之申報為準,縱使受雇勞工未離職,而雇主申報其離職退保,勞保法律關係亦停止。本文認為,申報行為為事實行為,而非意思表示,勞保法律關係係公法上之法定債之關係,而非行政契約關係;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固然原則上以申報為準,但雇主之申報(通知)內容如與事實不符,被保險人應得透過訴訟救濟予以推翻,至於救濟之訴訟類型,應為確認訴訟。 |
起訖頁 | 156-169 |
關鍵詞 | 勞工保險、申報制度、行政契約、公法上法定之債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8 (315期) |
DOI | 10.3966/10255931315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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