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禁止提出保留之國際條約國內法化實踐暨其相關爭點──以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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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胤承 |
中文摘要 | 按查我國公布施行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乃以專法將國際法上禁止締約國提出條約保留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吸納為國內法,可謂係對國際條約之善意接納,揆其決策及動力,當值稱許;惟此舉是否即符合我國憲法「尊重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資產公約與國際相關協議之精神」,容有討論空間。本文僅擇兩者重要差異比較釋明,進而評論有無偏離國際條約旨趣之虞,俾一窺全豹,並藉芻蕘之言,拋磚引玉,祈得各方先進不吝指教。 |
起訖頁 | 89-103 |
關鍵詞 |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國內法化、條約保留、水下文化遺產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8 (315期) |
DOI | 10.3966/10255931315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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