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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之法律性質及定位──以違反其規定取得之股份權利效力為中心 |
|---|---|
| 作者 | 黃銘傑 |
| 中文摘要 | 陸資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所取得之國內公司股份,得否於該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等股東權利。一般認為,因上開規定屬於取締規定,故依此推論系爭股份取得行為並非無效,僅係得由主管機關命停止、撤回投資或停止其股東權利。本文從上開規定之(1)立法精神及規範目的、(2)法規範之實效性、(3)交易之安全、(4)當事人間之誠信及公平等四項判斷因素出發,認為該規定(特別其第1項)應解釋為效力規定,並基此而探討該等股份表決權行使相關問題。 |
| 起訖頁 | 6-26 |
| 關鍵詞 | 表決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股東會、取締規定、強行規定 |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108 (315期) |
| DOI | 10.3966/10255931315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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