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之啟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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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自強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立法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倘再參考極可能參與制定前二規定學者的看法,民法第113條之制定乃單純地對民法第182條之善意、惡意之認定標準予以微調,既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亦非關於返還請求權要件的規定。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 |
起訖頁 | 103-119 |
關鍵詞 | 法律行為無效、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事實上雙務關係說、價額償還說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7 (314期) |
DOI | 10.3966/10255931314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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