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初探定期傭船契約之法律性質──從長賜輪事件談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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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英欣 |
中文摘要 | 長賜輪事件中,日本正榮汽船公司即船舶所有人與我國長榮海運公司即傭船人間所締結之定期傭船契約,究竟是海商法第38條第2款所規定之貨物運送契約,抑或是船舶租賃契約?此一法律性質之界定,攸關船舶所有人與定期傭船人對第三人之責任歸屬。本文藉由定期傭船契約之特色的說明,以及日本商法對此等契約類型之修法動向的介紹,認為此等契約類型並非貨物運送契約,而應與船舶租賃契約並列,同屬於船舶利用之契約類型。至於海商法是否應增訂此種契約類型,從釐清各種傭船契約之法律關係言,或可考慮予以明文化。 |
起訖頁 | 6-14 |
關鍵詞 | 定期傭船契約、船舶租賃契約、航程傭船契約、貨物運送契約、船舶利用之指揮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6 (313期) |
DOI | 10.3966/10255931313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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