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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為受僱律師加入公會繳納會費性質之探討──兼論「稅疑唯輕原則」
作者 李惠宗
中文摘要 合法徵稅是一個國家最高的道德,如果課稅依據具有正當性,徵稅的過程無瑕疵可指,則人民自然會「愛國」地「誠實納稅」。「人民沒有愛國的義務;人民愛不愛國,要看國家可不可愛!」而國家可不可愛,就看「罪刑法定主義」與「租稅法定主義」是否獲得落實。本案律師事務所為受僱律師支出的「入會費」,是否可以認列為事務所「業務上必要支出」,係屬於法解釋論的問題。稅法的適用,應有「稅疑唯輕」及「稅疑唯無」原則的適用。既然律師事務所在通常的案型下,以受僱律師係屬勞工的基本關係,為其支付律師公會的入會費,係屬執行業務的必要支出,應先受合法的推定。稅捐債務係屬「法定債務」,納稅義務人固然沒有選擇適用何種稅法的權利,但稅捐機關解釋稅法應符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的限制。
起訖頁 86-104
關鍵詞 稅疑唯輕原則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執行業務費用一般法律解釋方法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105 (312期)
DOI 10.3966/10255931312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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