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我國習慣法上之讓與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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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曾品傑 |
中文摘要 | 本文耙梳最高法院關於讓與擔保之判決,發現讓與擔保在實務上已發展為以擔保債務目的為限之不移轉占有的擔保權,設定人於清償債務前不得片面終止,而擔保權人於債務不履行時得依約定方法取償,並負清算義務之定型化權義關係。本文期許我國法院能明確宣示讓與擔保乃依習慣法形成之擔保物權,如讓與標的為不動產,當事人得辦理讓與擔保設定登記,或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其原因註明為讓與擔保。如其標的為流動集合動產,解釋論上得為信託占有登記,俾利於我國企業融資使用。 |
起訖頁 | 155-194 |
關鍵詞 | 讓與擔保、習慣法、公示、流動集合動產、信託占有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4 (311期) |
DOI | 10.3966/10255931311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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