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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法原因給付
作者 陳自強
中文摘要 羅馬法不名譽及違法原因之返還訴權,係因受領人一方受領給付違反善良風俗或違法,在今日,契約因違反善良風俗或禁止規定而無效,不生給付義務,給付之返還,依非債清償不當得利法則處理即可,並不須另外承認不法原因給付之返還請求權。給付非因受領人一方不法,各國雖均有不得請求返還給付之法則,但也意識到此原則之嚴格適用,有時肇至更不公平的結果,荷蘭新民法及2016年英國判例甚至將不得返還之原則逆轉為例外。縱維持不得請求返還之原則,各國無不力求合理限制該原則之適用。如從嚴解釋「不法原因」及「給付」之概念,又在決定得否請求返還時,並不因給付人有可議之處即拒絕其返還請求。除衡量雙方不法原因之非難性及有責性之程度外,審酌禁止規範目的之達成上,返還請求之排除是否為規範目的達成必要的手段,已成為共識。
起訖頁 132-154
關鍵詞 基於不名譽及不法之原因之返還訴權不法原因給付非債清償目的不達不當得利返還乾淨手原則權利保護拒絕說雙方不法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104 (311期)
DOI 10.3966/10255931311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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