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法原因給付 |
---|---|
作者 | 陳自強 |
中文摘要 | 羅馬法不名譽及違法原因之返還訴權,係因受領人一方受領給付違反善良風俗或違法,在今日,契約因違反善良風俗或禁止規定而無效,不生給付義務,給付之返還,依非債清償不當得利法則處理即可,並不須另外承認不法原因給付之返還請求權。給付非因受領人一方不法,各國雖均有不得請求返還給付之法則,但也意識到此原則之嚴格適用,有時肇至更不公平的結果,荷蘭新民法及2016年英國判例甚至將不得返還之原則逆轉為例外。縱維持不得請求返還之原則,各國無不力求合理限制該原則之適用。如從嚴解釋「不法原因」及「給付」之概念,又在決定得否請求返還時,並不因給付人有可議之處即拒絕其返還請求。除衡量雙方不法原因之非難性及有責性之程度外,審酌禁止規範目的之達成上,返還請求之排除是否為規範目的達成必要的手段,已成為共識。 |
起訖頁 | 132-154 |
關鍵詞 | 基於不名譽及不法之原因之返還訴權、不法原因給付、非債清償、目的不達不當得利返還、乾淨手原則、權利保護拒絕說、雙方不法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4 (311期) |
DOI | 10.3966/1025593131108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