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返還訴權到一般不當得利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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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自強 |
中文摘要 | 倘認為不當得利制度之特徵在於返還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羅馬法並無現代無法律上原因即得請求返還利益的觀念。羅馬法及其後的歐陸法傳統,均僅承認個別返還訴權,且除竊盜返還訴權外,均屬於給付返還,在此功能上,返還訴權補充羅馬法契約法體系之不足。18世紀末及19世紀前半葉歐陸民法典之立法,無不以非債返還為最主要的規範對象,而無不當得利一般規定。現代一般不當得利請求權在法律園地發容滋長,羅馬法返還訴權中不當得利返還之部分固然為其成長的土地,但經院學派返還理論及自然法思想,對不當利益之返還觀念的確立,具關鍵意義。19世紀薩維尼對羅馬法大全返還訴權之詮釋,奠定瑞士債務法及德國民法一般不當得利理論基礎。惟德國民法制定時,不當得利一般理論尚未成熟,制定過程也顯倉促,理論發展迄今,以抽象複雜著稱,全盤移植,未必明智。 |
起訖頁 | 164-186 |
關鍵詞 | 返還訴權、非債清償之返還、無正當原因之返還、一般不當得利、返還理論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2 (309期) |
DOI | 10.3966/10255931309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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