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訴訟權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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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奕超 |
中文摘要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訴訟權能的認定,繫於衡量公私益的廣度,有其特殊性。向來以撤銷訴訟為重心,以相對人理論與保護規範理論發展出來的訴訟權能認定方式,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上應有調整的必要。依照德國建設法規定,私益經過法律評價納入衡量,自然也會成為建設法上要保障的主觀公權利。就都市計畫範圍內的人民而言,本文研究發現可調整保護規範理論,以適應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特殊性。我國都市計畫法雖有規定計畫應表明事項、土地使用分區的若干要求,但缺乏更多衡量計畫時的指示。行政法院如何劃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訴訟權能這條線,頗具挑戰。參考德國法經驗,都市計畫訴訟權能的兩種成立方式:一為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都市計畫損害,確認都市計畫涉及主觀公權利;二為請求適正衡量的權利;本文分析聯邦行政法院重要判決,該判決奠定了判斷都市計畫訴訟權能的基礎公式,有值得參考之處。但關於訴訟權能的認定,沒有完美的公式,本文嘗試歸納幾個判斷重點,本土案例的累積與觀察仍然是重要的。 |
起訖頁 | 148-163 |
關鍵詞 | 法規審查、都市計畫、訴訟權能、保護規範理論、客觀訴訟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2 (309期) |
DOI | 10.3966/10255931309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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