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精神病犯的鑑定與監護處分──兼談殺警案與弒母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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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麗卿 |
中文摘要 | 精神病患的行為決定受到疾病影響,所以與常人有異。他們的自主性或理性能力不如常人,刑法上不能依照常人的「可非難性」去加以評價,因此有減輕處罰,甚至不罰的規定。至於精神病患的犯罪問題之所以受到社會矚目,可能跟媒體的渲染報導有關!基本上,法院針對精神病犯的判決,可能有很少數,才值得討論,那是因為大家對於判決結果有相反的期待,例如最近的殺警案與弒母案。由於因緣際會,本文對於殺警案地方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所依據之鑑定意見,以及弒母案高等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2號)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的內容及學理,將約略分析與檢討,並提出有關監護處分的相關修法建議。 |
起訖頁 | 57-79 |
關鍵詞 | 精神障礙、辨識能力、控制能力、監護、鑑定、司法精神醫院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2 (309期) |
DOI | 10.3966/10255931309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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