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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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忠五 |
中文摘要 | 關於廣告的契約效力,消保法第22條規定,扮演關鍵角色。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指出:如消費者信賴廣告內容,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廣告訊息與之洽談而簽訂契約,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該廣告固應視為契約之一部,惟簽訂契約時倘企業經營者並未再據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為訂約之說明、洽談,使之成為具體之「要約」,仍難逕謂該廣告已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上開見解,係以「廣告性質」為立論出發,認為廣告屬「要約引誘」性質,須當事人一方簽訂契約時就廣告內容與他方交涉(說明或洽談),使之成為具體之「要約」,經他方承諾,廣告始構成契約內容一部分。此項觀點,是目前最高法院普遍採取的立場。惟其是否妥適,可再斟酌。本文認為,廣告所以構成契約內容一部分,如果係基於要約與承諾之「契約約定」,不過契約法一般原理原則的適用而已,與消保法第22條規定的解釋適用無關,而應係基於「法律規定」,只要廣告內容具體明確、適於履行,引起消費者正當信賴,不問當事人是否基於要約與承諾約定以廣告內容作為契約內容,即有消保法第22條規定的適用,廣告當然構成契約內容一部分。本文進而以該號判決所涉及的案例事實及法律問題為基礎,論述「消費者正當信賴」此一核心概念應有的內涵及其判斷標準。 |
起訖頁 | 30-56 |
關鍵詞 | 不誠實廣告、預售屋廣告、消費者保護、廣告的契約效力、排除廣告效力約款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2 (309期) |
DOI | 10.3966/10255931309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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