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企業併購攻防之新戰場──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召集股東會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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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德國在雙層制經營機關之結構下,其股份法第111條第3項規定監事會如為公司利益之需要,應召集股東會。其決議以簡單多數之同意即可。反之,日本會社法並未賦予監察人或監察人會得召集股東會之權限。我國既非採取雙層制經營機關之結構,在立法論上,是否應賦予監察人得於一定條件下自行召集股東會,誠有討論之空間。問題在於,在現行證券交易法下,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具有董事身分,得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220條規定,依法單獨行使自行召集股東會之職權?且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自行召集股東會之要件為何,應如何判斷?實務上存在重大爭議。本文即從解釋論之觀點,試圖釐清上開爭議問題。 |
起訖頁 | 6-16 |
關鍵詞 | 企業併購、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監察權、公司利益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12 (307期) |
DOI | 10.3966/10255931307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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