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船員未休畢年休得請求之「薪津」係工資?──簡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40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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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呂彥彬 |
中文摘要 |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40號判決針對船員請求年休未休之「薪津」是否須以可歸責於雇主所致,以及船員未休畢年休得請求之「薪津」是否係工資而應計入平均工資等問題,提出異於向來實務見解之看法,深具啟示性。本文在結論上贊同本件判決認為船員請求年休未休之「薪津」,不應以其未休畢年休係可歸責於雇主為要件,惟理由之構成,則略有不同。至於船員未休畢年休得請求之「薪津」是否為工資之問題,本文一方面探究船員法第37條第2項後段規定之實質內涵,另方面則重新審視同條項前段與勞基法第39條中段所稱加倍發給之薪津與工資之性質,進而否定船員未休畢年休之「薪津」具有工資之性質。 |
起訖頁 | 29-49 |
關鍵詞 | 有給年休、有給年休未休之薪津、經常性、對價性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11 (306期) |
DOI | 10.3966/10255931306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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