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契約解除法律效果之比較法觀察 |
---|---|
作者 | 陳自強 |
中文摘要 | 契約解除成為一般法律制度為德國民法之功績,之前的歐陸民法典,多未明文規定其法律效果,而適用不當得利法則及所有人占有人返還關係之規定。契約解除使清償期未屆至給付義務消滅(免除效),不僅發生在契約解除,契約終止,亦無不然,有鑑於此,許多國家及契約法統一文件,並未嚴格區別解除與終止,而使用統一的概念。無論解除或終止,甚至契約無效或被撤銷,契約紛爭解決條款之效力不受影響,舉世皆然。契約解除發生溯及效之傳統觀點,現在多被認為治絲益棼,無濟於事。在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的立法例,契約解除固然使物權變動回復(物權效),但返還請求權為物上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在解除有明文的國家,或為特有的回復原狀義務,並不一致。原物性質上返還不能,應償還價額,似乎為各國所同。然而受領之金錢是否須附加利息,返還原物之外,標的物使用之利益或孳息是否應償還其價額,一併返還,各國立法例及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規定不一致。 |
起訖頁 | 136-158 |
關鍵詞 | 契約解除、債權的溯及效、物權的溯及效、對價欠缺、原物返還、使用收益之返還、費用償還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10 (305期) |
DOI | 10.3966/1025593130509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