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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上一罪自首之效力──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評釋
作者 張麗卿
中文摘要 想像競合屬於裁判上一罪。一行為同時觸犯侵占毒品罪與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即屬於想像競合,法院應從一重處斷。被告所犯侵占毒品罪被偵查機關發現,並非自首。其後被告主動供出較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此一主動供承販毒之舉,是否自首?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裁定前邀請學界提供意見。本文認為,想像競合的一罪雖被偵查機關發現,並不影響另一罪的自首。從自首的立法目的看,沒有理由否定想像競合的部分犯罪自首效力。此外,自首得減輕處罰屬於實體法上的效果,裁判上一罪則屬於程序法上的問題,兩者應當脫勾處理。亦即,裁判上一罪雖為訴訟法上的單一案件,但不能影響實體法上自首的認定。
起訖頁 155-171
關鍵詞 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自首唐律性善論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009 (304期)
DOI 10.3966/1025593130409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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