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規範之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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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廖義男 |
中文摘要 | 行政訴訟法新增「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規範,使人民得以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損害其權利為理由,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而有使人民能及時獲得司法救濟之功效。但其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尤其是主要計畫)之行政機關內政部為被告機關,忽視主導都市計畫之如何規劃乃決定地方之建設發展,而為地方自治權之核心領域事務,不認為都市計畫之真正權責機關乃是擬定及執行該計畫之地方政府,應是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規範中之重大瑕疵。又原告以其權益受都市計畫之損害即可提起訴訟,而未連結以其在都市計畫發布前之行政程序階段,有無積極參與之表現為其適格與否之條件,錯失強化以行政程序可能解決爭議而可減少訟源及行政訴訟負擔之機會,亦有失策。又主管機關於都市計畫之內容規劃上雖有廣泛之決定形成空間,但其規劃若有違反作成都市計畫之程序規定;或有違反具有指導拘束作用之較高位階計畫;或其規劃之內容與目標,與其所調查、分析之事實情況或發展之推計有所背離或矛盾而顯不合理並造成人民權益過度損害者,則構成其實質內容違法;或其利益衡量有瑕疵者,均應認為其違法,而宣告都市計畫無效、失效或違法,以發揮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功能。 |
起訖頁 | 6-21 |
關鍵詞 | 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規範審查、都市計畫違法、衡量瑕疵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7 (302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20070302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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