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共同訴訟人互為訴訟代理人委任之效力 |
---|---|
作者 | 吳明軒 |
中文摘要 | 在民事訴訟程序,共同訴訟人(包括共同原告及共同被告)是否得互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在實務上向採肯定之見解,臺灣學者鮮有提出異見。本文認:在必要共同訴訟及關於身分關係之訴訟,如共同訴訟人間有利益之衝突,許其互為委任,對於為委任之一方有害無益,似為法所不許,並列舉:一、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二、撤銷公司股東會決議之訴,三、婚姻、收養、否認子女、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及四、分割共有不動產之訴為例,經深入分析後,認如採肯定見解,可能發生無法彌補之弊害,建議學者、專家、法官共同努力,謀求公平合理之準則,採其利而擯其弊,冀使訴訟代理制度更臻完美! |
起訖頁 | 132-138 |
關鍵詞 | 必要共同訴訟、關於身分關係之訴訟、共同訴訟人、被選定人、互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4 (299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20040299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