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立學校教師對年終考績及申誡決定之司法救濟──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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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明鏘 |
中文摘要 | 公立學校教師受學校具體措施,而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是否均得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由於教師法第29條及第33條規定之不明確,造成各級行政法院見解並不一致,例如:公立教師考績乙等或受曠職登記(事後請假不准)等管理措施並不涉及教師身分之得喪變更或重大人事行政處分者,得否一律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不允許對管理措施提起行政訴訟,以免訟累及法院過早介入高度屬人性之措施。最高行政法院108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允許部分管理措施得向行政法院起訴,此一決議,除明顯造成「公教分離」外,也在行政法學上引發不少專業判斷與合法性控制的爭論問題。 |
起訖頁 | 45-56 |
關鍵詞 | 公立教師之訴訟權、有權利即有救濟、管理措施、最高行政法院108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考績乙等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3 (298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20030298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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