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構成要件之建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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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銘昇 |
中文摘要 | 在日治時期,日本商法為了臺灣銀行背信案,早就在昭和13年(1938年)增訂了特別背信罪。臺灣係2004年於證券交易法中始針對公開發行公司制定特別背信罪,相較於日本法制,臺灣屬於較晚起步之法制。特別背信罪制定時,對於其與普通背信罪之構成要件間之「差異處」之設計,並未深思熟慮,致使兩者之構成要件有許多不同處。最高法院認為未特別規定處,必須與刑法做相同解釋。為了解此一見解及目前之構成要件設計是否妥當,本文以日本法為借鑒,加以分析之。除指出各種缺失外,文末並提出修正建議條文。 |
起訖頁 | 115-129 |
關鍵詞 | 身分犯、犯罪所得、結果犯、主觀意圖、經理人認定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002 (297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20020297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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