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智慧財產訴訟中之文書提出義務:從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判決談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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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皓芸 |
中文摘要 | 於智慧財產訴訟中,或因其無體財產權之特性使然,為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以及計算因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額時所需的各類事證,泰半係由被控侵權人所持有或控制,權利人於舉證之際,往往面臨證據偏在侵權人方的困境。如何於保障當事人接近使用證據、發現真實的權利的同時,兼顧證據持有人營業祕密之保護,誠非易事。繼本刊物前二期分別由法國與德國法的角度分析專利侵權訴訟之證據開示相關制度及我國實務判決與法制潛在問題後,本文自日本法探究此一問題,並擇定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作為楔子,嘗試藉由本判決襯托出智慧財產訴訟中法院妥適運用證據開示制度的必要性,並提供若干我國證據開示制度將來如何細緻化發展的思考線索。 |
起訖頁 | 161-189 |
關鍵詞 | 文書提出義務、證據開示、專利侵權訴訟、智慧財產訴訟、秘密保持命令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11 (294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9110294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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