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文化憲法的意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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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依仁 |
中文摘要 | 因法益性質與規範重點各異,憲法典、理論與實務提供不同之規範依據。本於憲法基本權正當性與民主正當性,以權利賦予和國家任務的規範方式,向文化提供保障與其實現規範。權利保障旨在從人性尊嚴立場,維護關懷認同與思維識見之精神活動。基本國策則以維繫國家存續、滿足公益與其全體國民精神生活前提為主。至其二者間關係,以文化憲法的原則調和。其內涵厥為國家實現文化事項的輔助性;在事理與身分上謹守中立,勿妨害價值關懷的自主決定;與講究狀態多樣化之維護。各自從不同功能面向共同型構文化法益的維護與發揚。 |
起訖頁 | 108-138 |
關鍵詞 | 文化憲法、部門憲法、精神活動、供需、衝突、融合、自主性、釋義學、憲法一體性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8 (291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9080291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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