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適用之再研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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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璧湖 |
中文摘要 |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乃指作為該裁判依據之法令,司法院釋字第154、187、395號解釋闡示明確。須將法令納入獲致裁判判斷的涵攝過程,以該法令為裁判之基礎,方屬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然釋字第755、756、760號解釋以法令為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並予論述,即認為該裁判所適用,此論述過於寬泛疏略,且已變更前述釋字第154號等解釋之意旨。矧釋字第756號解釋將其所據之確定終局判決未論述且未適用之法令,竟泛稱有所論述,為已適用,而遽予受理作成解釋,亦屬違誤。迄今大法官解釋實務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令之判斷準據仍渾沌不明,欠缺一致之標準,嚴重戕害大法官解釋之公信力。如何建構其客觀明確妥適可行的判斷準據,實大法官當務之急。 |
起訖頁 | 72-80 |
關鍵詞 | 裁判適用法令、載明適用、實質適用、當然適用、職權擴張解釋客體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8 (291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9080291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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