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文化憲法的意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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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依仁 |
中文摘要 | 文化一詞脫胎於人文化成。雖其多義,仍得歸納為個人與社會精神交融活動之整體。其表現形態可從各種關聯性因素觀察。至其演化,以認知活動與價值歸屬最為關鍵。再從互動性論,事屬精神交換供需與衝突融合過程,富含差異化之同質性與異質性。惟文化為一值得保護性之法益,歷經絕對自主、絕對合一與相互依存等三種法制現象。憲法在其中扮演調和、保障與規範的角色。學說倡導的文化憲法,兼具整體憲法與部門憲法的規範功能,須從成文憲法與憲法釋義交互觀察,注重精神資源之享受,調和其間之可能衝突與維護其自治空間,從憲法一體性進行實踐和諧的解釋。 |
起訖頁 | 164-188 |
關鍵詞 | 文化憲法、部門憲法、精神活動、供需、衝突、融合、自主性、釋義學、憲法一體性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7 (290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9070290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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