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財報不實民事責任法制中公司作為責任主體之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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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邵慶平 |
中文摘要 | 在公司財報不實時,公司作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之一,而使投資人可以向其請求損害賠償,立法論上是否安適,實有疑義。此一議題在美國學界討論極多,共識也很高,但我國學界、實務界卻甚少論及。本文嘗試先就美國學界之見解加以整理介紹。從美國學界普遍認為公司之責任應予排除或限縮的論述理由來看,可以發現我國法制下公司責任之規範與運作,存在著更為嚴重的問題。對此,未來如何在立法論及解釋論上妥善因應,值得吾人重視。 |
起訖頁 | 118-136 |
關鍵詞 | 財報不實、責任主體、證券詐欺、持有人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7 (290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9070290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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