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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不實民事責任法制中公司作為責任主體之反思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在公司財報不實時,公司作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之一,而使投資人可以向其請求損害賠償,立法論上是否安適,實有疑義。此一議題在美國學界討論極多,共識也很高,但我國學界、實務界卻甚少論及。本文嘗試先就美國學界之見解加以整理介紹。從美國學界普遍認為公司之責任應予排除或限縮的論述理由來看,可以發現我國法制下公司責任之規範與運作,存在著更為嚴重的問題。對此,未來如何在立法論及解釋論上妥善因應,值得吾人重視。
起訖頁 118-136
關鍵詞 財報不實責任主體證券詐欺持有人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907 (290期)
DOI 10.3966/1025593120190702900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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