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員工股份選擇權課稅規定之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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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清秀 |
中文摘要 | 有關員工行使股份選擇權而取得所得之實現日期,本於所得實現原則、實質課稅原則以及整體法律秩序統一性之要求,宜解釋為在員工取得之股份,依法應受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禁止6個月內短期交易期間之管制時,由於員工取得股份時,仍無法自由處分以取得股份價值利益,而係直到管制期間屆滿時,方得自由處分股份而享有該股份之價值利益,故應以轉讓限制解除之日(亦即閉鎖期間屆滿之翌日)所屬年度,作為所得實現之歸屬年度。財政部101年5月24日令規定就此股份選擇權之類型,漏未規範而有法律漏洞,建議應予以補充解釋。 |
起訖頁 | 103-117 |
關鍵詞 | 員工認股權、股份選擇權、閉鎖期間、所得稅、所得實現時期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7 (290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9070290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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