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違反銀行法中非銀行不得為收受存款行為之構成要件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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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冠群 |
中文摘要 | 銀行法第29條之1構成「吸收存款」行為之要件中,關於「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及「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仍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倘不予嚴格解釋,恐將牴觸罪刑法定主義。爰此,本文試從銀行法第29條之1構成要件分析,輔以鄰近之香港與新加坡銀行法令之比較法考察,試釐清違法吸金罪之打擊範圍。 |
起訖頁 | 131-141 |
關鍵詞 | 收受存款、違法吸金、違法吸金罪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5 (288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9050288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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