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衡平判斷與民法上之誠信原則、情事變更、違約金酌減之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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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廖義男 |
中文摘要 | 誠實信用原則為法之一般原則,其規範功能乃對存有特定法律關係之當事人間之權利行使及義務履行,要求應本於誠信原則或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實際運作上,使法院於闡明或指示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應符合誠信原則之過程,界定正當行使權利之範圍並闡明忠實履行義務之內涵,而對當事人間之權利及義務發生補充、限制及調整之效果。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係客觀情勢之變遷或不可預期之事由發生,致當事人原來契約目的不能依原約定給付之內容達成;或要求當事人一方仍須履行原來義務顯屬苛求不能期待並有失公平,而契約或法律就該特別情況所生危險負擔之分配未予以約定或規定時,用以調整或終止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公允解決爭議之方法。違約金之酌減,係以當事人有違約金之約定為前提,並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為生效條件,但基於衡平原則,為保護債務人並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而設。誠信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及違約金之酌減,均為衡平當事人利益之重要指導規範,法官或仲裁人妥善運用此等原則,應可使當事人之法律紛爭獲得公平合理之解決。 |
起訖頁 | 79-99 |
關鍵詞 | 誠信原則、情事變更原則、違約金酌減、法律行為基礎理論、惡意抗辯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4 (287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9040287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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