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德國民法第280條第1項第2句推定可歸責之射程範圍(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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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顏佑紘 |
中文摘要 | 雖然看似所有義務之違反,依民法第280條第1項第2句之文義解釋,均得倒置對可歸責事由之舉證責任。但個人之自由空間僅在有適當且法律上合法的理由時,始得加以限制,故舉證責任之分配於民事程序應遵從基本規範,以使個人之自由原則能夠被顧及。因此民法第280條第1項第2句之舉證責任倒置應予目的性限縮,亦即僅於違反與結果有關之義務時,始由債務人證明其不具可歸責事由;至於在違反與行為有關之義務時,債權人仍須證明他方之可歸責,因為此時就舉證責任之倒置,缺乏出於該契約體制之合法性。 |
起訖頁 | 201-217 |
關鍵詞 | 可歸責事由之推定、舉證責任之基本規範、危險領域、與結果有關之義務、與行為有關之義務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3 (286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9030286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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