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年改憲法爭議之簡析──法國經驗的啟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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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紀和均 |
中文摘要 | 老年人口經濟安全保障以成為各國重要的社會安全體制中重要議題,我國也不例外。不過,人口結構的逐漸老化、加上年金領取人的逐年增加,年金制度的穩定遂係各國政府首要公共責任之一。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在長期的跨國研究中指出,健全的老年人口安養體系必須有三種制度互相搭配:穩定且適當的退休金制度、長期照顧制度與健康維護制度。其中穩定且適當的退休金制度,出於人口結構的逐步老化,時常變成世代之間爭議的焦點。退休民眾認為自己現在領取退休金,是過去一輩子努力工作換來的,並非是其他人的恩賜;在職民眾則認為自己的努力,只是白白地支付退休者的生活費,而忿忿不平。法國公務員年金制度早在1790年8月3日法與8月22日法就確認退休金是提供服務的補償(récompense)。主要是的法制依據係「退休文武職年金法典」(Code des pensions civiles et militaires de retraite)。將公務人員先大分為常駐公務員(fontionnaire sédentaire)與流動公務員(fontionnaire actif)。肯認立法者有權限去組構有工作者、失業者與退休者間的「社會聯帶性」(la solidarité),同時亦可在為維持整個社安制度穩定的財務平衡下,要求工作者、失業者與退休者履行他們的角色,以及立法者的權限亦涉及到老年人(生活)體系。在有關於調整負擔額,系爭計算與支付退休金法規利於經濟社會情況較差體系的財務穩定。因此不違反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第17條財產權。立法者可以在不違反法院既判力的條件下,溯及修改行政行為或是民事法規定;修改時不可以違反憲法原則,也不可以造成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同時,有闡釋迫切動機的普遍利益是指本身便具有憲法價值者,並且溯及既往是有嚴格限制範圍。 |
起訖頁 | 216-228 |
關鍵詞 | 穩定且適當的退休金制度、財產權、社會聯帶性、禁止溯及既往、法安定性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2 (285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9020285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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