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律與時間(上)──海德格如是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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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維幸 |
中文摘要 | 海德格認為人存活在世界上應對世事及事物,本身就是以「為我所用」呈現的歷史時間現象。從這個角度,法律的解釋適用不能,也不可能,脫離這個存活的基本結構;人在存活中,使用法律展望未來,汲取過去,從而解決當下。這種工具性的時間及結果取向,先於法律解釋適用,不論保守派以文義,原意為先,或自由派持目的,脈絡為重的半工具性抽象理論。從而可以超越傳統兩派解釋理論,解開纏鬥經年,毫無定論的僵局。 |
起訖頁 | 70-92 |
關鍵詞 | 法律解釋、法學方法、詮釋現象學取向、教義學、海德格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2 (283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8120283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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