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判斷進步性應界定通常知識者之學理基礎--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03號判決之啟發暨智慧財產法院之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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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哲倫 |
中文摘要 | 科學研發是由待解決問題出發,往解決方案的方向看(working from the problem);專利進步性的判斷則係立於研發完畢之成果,回溯看當初擬解決之問題(working backward),此時難免事後諸葛(Nothing is so easy as to be wise after the event)。美國業以心理學及行為經濟學等社會科學方法,證明判斷進步性確實存有後見之明偏見,後見之明的存在及影響深遠,無可辯駁,難以避免。美國1952年專利法明文規定判斷進步性應先界定通常知識者,最高法院Graham v. John Deere要求判斷進步性應先界定通常知識者,皆係出於避免後見之明偏見。從界定通常知識者水準開始,到操作Graham標準,是一個整套的套裝方案,除了有法律之邏輯,亦有學理基礎,這一整套的步驟不能切割,否則會破壞制度預設的效果,導致後見之明回魂而損及判斷進步性之正確性。 |
起訖頁 | 149-170 |
關鍵詞 | 進步性、通常知識者、後見之明、事實問題、法律問題、法庭之友、混淆誤認之虞、Graham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1 (282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8110282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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