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下第三審法院之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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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文郁 |
中文摘要 | 於律師強制代理之訴訟程序,包括程序之開啟和進行,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不許當事人親自起訴、上訴並出庭為訴訟行為而進行訴訟,當事人(包括參加人)必須委任於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由其起訴、上訴並出庭代為訴訟行為進行訴訟,此種能力稱之為訴訟實施能力或訴訟行為能力(Postulationsfäigkeit)。此能力並非訴訟之合法要件,而是訴訟行為之效力要件。 |
起訖頁 | 19-41 |
關鍵詞 | 律師強制代理、訴訟行為能力、第三審之審理、上訴理由無拘束力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8 (279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8080279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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