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法學方法論談公立大學遴聘校長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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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惠宗 |
中文摘要 | 大學自治基本上係屬「為落實學術自由」,賦予大學在此範圍內運作之權,乃「作用法」的問題;為實現學術自由的「內部組織」,亦屬大學自治範疇;若屬「外部組織法」的問題,通常不在大學自治範圍。「遴選校長」一事,明顯係屬外部組織法的問題。本件校長遴選爭議,程序問題都不是出在管教授本身,而是遴委會成員中,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未被披露,造成程序瑕疵之故。此外,管教授違反學校許可程序先就任獨立董事等職、赴中國大陸兼課,皆不足以立刻使其失去擔任校長之資格。但遴選程序的瑕疵,教育部退回重新遴選,應屬合法。 |
起訖頁 | 121-140 |
關鍵詞 | 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命令迴避、教師失業條款、大學自治、共同權利義務關係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7 (278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8070278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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