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海商法之國際法源──以IMO海事責任國際公約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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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信華 |
中文摘要 | 海商法強調海上危險之特殊性,在體例上具有涉外性與國際性,應重視國際法源之重要性,以補充海商法或其他國內法規定之不足。依傳統法源論為基礎,本文認為海事公約之法律拘束力依然須納入國家之法律秩序,即公約須經過國內立法程序轉化為內國法後,始能正當化發生法律拘束力。在海事公約內國法化進入國內法領域後,取得法律位階之效力,應作為解釋與適用海商事件之主要法源,其適用順序優先於其他法源。然而,未經我國立法院議決通過之海事公約,仍得按海商法第五條規定適用民法第一條,視之為法理以為適用。 |
起訖頁 | 235-247 |
關鍵詞 | 海事國際公約、國際法、內國法效力、海商法法源、民商合一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3 (274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8030274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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