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自營業秘密保護觀點觀察勞基法第九條之一實務問題──兼評臺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重勞上字第五四號民事判決、一○六年度勞上字第三八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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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偉霖 |
中文摘要 | 我國法過往未就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合理性有所規範,端賴法院個案認定,因而產生極高不確定性,常有勞工工作權與雇主營業秘密之保障難以衡平之議。立法院為兼顧此二者,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三讀新增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明定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之法定要件,藉以降低不確定性,但此規定在實務上衍生部分問題,諸如勞工是否能據此向雇主請求給付代償措施,及硬性規定代償措施給付時點是否足以衡平勞雇雙方權益等。本文將就我國法競業禁止約款合理性標準之發展,勞基法第九條之一及相關法律之內涵加以說明、比較,及實務上衍生發展之爭議問題加以說明與評論,反思勞基法第九條之一是否符合時代潮流,並提出相關評析及建議。 |
起訖頁 | 227-245 |
關鍵詞 | 勞動基準法、競業禁止、營業秘密、代償措施、藍鉛筆原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2 (273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8020273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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