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非特定性別不能履行之工作──以德國法制之觀察為中心 |
---|---|
作者 | 洪瑩容 |
中文摘要 | 有關性別就業歧視之法律規範,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定有明文。雇主若欲僱用勞工,除非該招聘職位具備「工作性質僅適合於特定性別」的情況,否則不能對於求職者之性別加以限制。我國法制雖有上開規範,然而面對眾多雇主之僱用措施以及新興的就業型態,實務在個案的認定上屢遭遇到適用上的疑義。對此,本文擬介紹德國法制對於此一問題之處理,為能進一步了解德國司法實務之判斷標準,本文整理兩則德國聯邦勞動法院近年來所作之重要判決,期能成為我國處理相關問題時之借鏡。 |
起訖頁 | 197-210 |
關鍵詞 | 就業性別歧視、直接歧視、德國一般平等待遇法、不可拋棄性、顧客偏好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2 (273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8020273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