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表決權拘束契約之認定與效力──評臺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重上字第六二一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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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郭大維 |
中文摘要 | 表決權行使係股東權之一種,股東透過締結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方式,就約定事項一致性地行使表決權,可強化其對公司經營管理之參與,並擴大對公司決策之影響。國內目前僅在公司進行併購時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始有條件地承認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而英美各國公司法制雖多基於尊重私法自治,承認此等契約之有效性,但並非謂所有表決權拘束契約一律皆為有效。本文將自臺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重上字第六二一號民事判決出發,針對表決權拘束契約之認定與效力進行探討。 |
起訖頁 | 129-142 |
關鍵詞 | 表決權拘束契約、公司法、股東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2 (273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8020273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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