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宗教團體法草案爭議的合憲性問題 |
---|---|
作者 | 許育典 |
中文摘要 | 國家應該遠離宗教的定義與理解,更不應該存有所謂的理想宗教圖像,或設定國家想要的任何宗教框架,人民的宗教自由才能真正受到憲法保障。在此意義下,國家對宗教團體的管制,只有在保護他人的基本權時才具有正當性,而不該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可能」的利益作為立法目的。更重要的是,宗教自由的內涵,自始即有少數保障的特質,如果不是出於重大公益目的而加以限制,即欠缺憲法上的正當性,這也是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的意旨。本文認為,宗教團體法草案第十五、十七條對宗教團體負責人選任的干涉,以及第二三、二四條強制公開宗教團體財務資訊的規定,在公益目的上欠缺重要性,應加以修正或刪除,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宗教自由的真正內涵。 |
起訖頁 | 97-110 |
關鍵詞 | 宗教自由、宗教團體法草案、宗教團體自治、宗教團體負責人選任、宗教團體財務資訊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1 (272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8010272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